协会章程

福建省沉香协会章程

(福建省沉香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上通过)

2019年7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福建省沉香协会”。

英文译名为:FuJian Eaglewood Association。缩写为“FJEA”。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为福建省以沉香为主材料的木雕企业、相关机构及沉香界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传承、创新、服务、发展”为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促进沉香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接受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工艺美术城展示中心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行业调研、技术培训、检测鉴定、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信息交流等。具体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沉香的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团结一切从事沉香行业的企业和个人经营者;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展沉香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规划;做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工艺创新、设计创新,实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沉香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四)参与沉香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指导,协助政府加强对沉香市场的宏观调控与指导监督,严格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开展与沉香行业有关的社会活动。

(五)组织开展沉香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全行业的素质,为全行业提供各类专业人才。

(六)组织并开展国内外有关沉香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多方位加强同省外沉香协会和商会的联系。举办省内外沉香艺术品展销会、展览会,引进并推广省外有关发展沉香行业的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

(七)组织建立全省沉香行业信息系统(数据库),为省内外同行业提供信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通过互联网与外界接轨,使我省沉香行业走向全国、走向世界,扩大影响。

(八)收集、整理、统计、研究省内外沉香的经济技术信息,办好刊物,编辑出版沉香方面的图书、杂志、报纸,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宣传政府对沉香行业的政策。

(九)搞好本会的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十)做好沉香检测鉴定工作,加强协会专家库队伍建设,提高能力水平,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沉香为主材料的加工、商贸、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业单位以及本省地级及地级以下的行业协会(商会)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沉香为主材料的加工、商贸、收藏、教育、科研、信息服务,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个人。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换届期间入会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届中新进的由理事会委托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换届期间由理事会委托协会秘书处负责发给会员证;届中由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常务会议委托协会秘书处负责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协会章程规定的会费标准交纳会费,在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一次性交清一届五年会费总额,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送交福建省沉香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时已交纳的全部会员费,协会不予以退还。

第十三条    会员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委托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被除名的会员其已交的全部会员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福建省沉香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聘请有关名誉职务、顾问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常务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主要研究决定协会的重大工作,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常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一半人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会长召集主持或会长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召开。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必须服从协会的决议、决定,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利益。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和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从事沉香行业的企业家副会长不受二届任期限制,但最高任职年龄必须符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协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会全面工作。

(二)负责协会发展谋划和协会自身建设,提出指导意见;负责衔接党委、政府领导工作,贯彻党委、政府领导指示精神。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常务会议。

(四)检查、督促、指导会员单位落实、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常务会议决议。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合同等。

(六)带领协会班子成员执行协会活动计划。

(七)主持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处理日常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常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三)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参加会长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协会有关工作事项。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协会需提交理事会议的有关工作事项。

(二)完成会长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秘书处及其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和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年度工作总结。

(二)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辞退。

(六)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七)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事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受秘书长委托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完成会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本团体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常务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支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会员大会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团体(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会费标准: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20000元/年,第一届常务副会长续任的10000元/年、第一届各级会员单位晋升常务副会长的12000元/年,第一届各级会员单位任职副会长的6000元/年,第一届各级会员单位任职理事的1000元/年,第一届各级会员单位任职会员的200元/年。非第一届会员单位任职第二届各级会员单位的按第一届标准收取会费,第一届标准为常务副会长20000元/年,副会长12000元/年,理事2000元/年,会员400元/年。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一个月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福建省沉香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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